——宁江法院体现司法温情 充分保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权益
摘要: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在处置被执行人车辆期间,因被执行人刘某光生活困难,考虑到该出租车为被执行人唯一生活收入来源,本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没有机械执行,将扣押的出租车交还被执行人刘某光,解决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问题,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也体现出司法温暖。
基本案情:
李某成与松原市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程某东、刘某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程某东给付申请人赔款297563.44元,松原市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经过:
本案立案执行后,案件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并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和车辆进行查封。其中,被执行人刘某光名下出租车被本院依法扣押。在对该案件调查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且生活来源仅为出租车营业收入,为彻底解决矛盾,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承办法官多次同被执行人进行协调沟通,将出租车返还被执行人,使其能够保障正常生活。宁江法院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也深深影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心态,努力筹集赔偿款项。最终,被执行人筹得全部款项,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清偿了涉案全部欠款,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裁判要旨:
在执行过程中,宁江法院深入贯彻落实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影响。本案中,宁江法院以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为指引,综合贯彻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效益原则,既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又实现了被执行人利益的最大化。
典型意义:
该案是宁江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成功实践,执行过程中,既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后,能够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认真释法明理,以善意化解分歧,为后续执行工作顺利推进奠定了了坚实基础,脚踏实地的践行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努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702执恢776号
李双成、松原市宁江区众合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程晓东、刘晓光:
李双成与松原市宁江区众合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程晓东、刘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97563.44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97563.44。至此,李双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吉0702民初6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12 1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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