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江区毛都站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宁江区毛都站镇刘家围子村。
被执行人:宁江区毛都站镇人民政府,住所宁江区毛都站镇刘家围子村。
二、判决情况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江区毛都站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5月29日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702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宁江区毛都站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703879元。二、原告松原市巨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被告宁江区毛都站镇人民政府开具发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0元由被告宁江区毛都站镇人民政府承担。
三、执行经过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0日向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据(2019)吉0702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该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干警,多次来到毛都站镇政府,同负责人耐心细致沟通,向其出示证据和判决,督促其进款履行义务。同时有耐心平复申请人的情绪,干警们也多次通过线上、线下查控来帮助申请人找寻财产,确保尽快将执行款项执行到位。
四、执行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我院执行局干警的多次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所欠工程款项将于近日履行完毕,有效的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债权。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5 12: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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