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 刑罚依据
裁判要点
1.被告人付某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善种子、善心币,缴纳入门费的方式获得加入“善心汇”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被告人付某在推进“善心汇”经营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付某以牟利为目的,加入广东“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注册账户成为“善心汇”会员,并投入资金在“善心汇”平台进行牟利活动,之后被告人付某又发展下线人员继续加入“善心汇”组织。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付某属于普通用户,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8层,被告人付某直接发展下线21人,其下级网络有3层,54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7次赠与,累计人民币210 000元,7次受助,累计人民币260 5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管理钱包已支出人民币11 500元,管理钱包剩余人民币7 340元。
违法所得人民币11 500元已经上缴。
裁判结果
松原市宁江区人们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吉070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 5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以牟利为目的,加入广东“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注册账户成为“善心汇”会员,并投入资金在“善心汇”平台进行牟利活动,之后被告人付某又发展下线人员继续加入“善心汇”组织。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付某属于普通用户,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8层,被告人付某直接发展下线21人,其下级网络有3层,54个会员账号。其上述行为,会员网络层级、发展下线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要件。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被告人付某直接发展下线21人,其下级网络有3层,54个会员账号,依照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其在传销活动中,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属于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因而应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付某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社区矫正部门建议进行社区矫正,故宣告缓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2 1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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