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702民初2348号
原告: 松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2668794269E。
法定代表人:刘兴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凯枫,男,1979年5月2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临江街废旧家属楼x单元xxx室,系松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管员。
被告:李庆国,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爱珂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
原告松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物业公司)诉被告李庆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隆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凯枫、被告李庆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隆物业公司诉称:兴隆物业公司是宁江区爱珂国际社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李庆国是爱珂国际社区2号楼1单元302室业主,李庆国于2009年12月31日办理入住时与兴隆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和《业主公约》,约定由兴隆物业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李庆国按年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0.7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年度收取,每年提前一个月交纳本年度服务费,若逾期,应按应交纳金额每日支付1‰的违约金,李庆国未交纳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庆国给付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物业费2425元,违约金885元,合计331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兴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放弃主张违约金。
李庆国辩称,不同意给付物业费。现在没有物业。从2014年开始我们小区就没有物业管理,想交物业费没有地方交,物业没有为业主服务,没地方交物业费。小区垃圾到处都是,停车位遍地都是石头,我有证据证实。楼道不及时清扫。小广告遍地都是,乱贴。物业天天砸门要物业费,把我女儿吓到了。大石头把我车刮坏了,现在我车的伤还在。车库漏水,多次找物业没有人管。所以这个物业费我不能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日,吉林鼎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兴隆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选聘兴隆物业公司对爱珂国际社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09年12月31日李庆国入住爱珂国际社区2号楼1单元302(1-302)室多层住宅楼,建筑面积为72.18平方米。入住时与兴隆物业公司签订了《松原市爱珂国际社区业主公约》和《松原市爱珂国际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甲方为李庆国、乙方为兴隆物业公司。甲方同意将位于松原市爱珂国际社区2号楼1单元302(1-302)室多层住宅楼(建筑面积为72.18平方米)及小区的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为:房屋建筑的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公共绿地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维持公共秩序;维持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两停放进行管理。“物业服务质量”要求按《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委托协议期满后,业主大会对本公司的物业服务及管理无异议的,本协议继续履行生效。“物业管理服务费及交纳办法”:甲方应交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如下:(1)住宅物业0.6元/月/平方米,车库物业0.8元/月/平方米;(2)商业物业1.0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计费起始日期以入住通知单规定入住时间为准,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年度收取,每年提前一个月为缴费时间,若超过期限,仍未交的甲方应按每日应交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若有调整则乙方按政策规定调整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告。该协议规定的其他内容(详见协议书);双方签订的业主公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物业公司应保持小区的正常秩序,管理小区的所有车辆的停放,防止任何人楼宇或公用设施,公共部分进行变更及损害等责任、权利和义务。约定业主应按照公约的规定,负责交纳其名下应承担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责任、权利和义务(详见业主公约)。李庆国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应交纳物业服务费金额为2078.78元。另查明,爱珂国际社区拥有业主为:住宅1957户、商企280户,车库450户,物业收费率74.99%,李庆国所居住的2号楼1单元商品住宅楼,应有业主8户,已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7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庆国提供手机照片打印件8页,证明小区太乱、没人管理(小广告、乱堆乱放石头、绿化放火把树都烧了、有些业主放的轮胎、石头什么的,就是没人管理),没有物业;手机录音,证明小区一楼商企叫卖声不断。兴隆物业公司对李庆国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承认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个别瑕疵,并承诺在以后管理过程中会不断完善。
以上事实,有兴隆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业主公约、入住会签单、登记表,李庆国提供的手机照片等在卷为凭,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兴隆物业公司与吉林鼎基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与李庆国签订的《松原市爱珂国际社区业主公约》和《松原市爱珂国际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兴隆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不存在业主没有享受到该服务的情况,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李庆国系该小区业主,兴隆物业公司与李庆国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李庆国应当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结合双方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特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兴隆物业公司存在个别瑕疵,李庆国应适当少交物业费,为承担年物业费90%为宜。据此,李庆国应向兴隆物业公司交纳拖欠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为1870.91元(72.18平方米×0.6元/月/平方米×48个月×90%)。因兴隆物业公司在提供管理服务期间存在瑕疵,故其主张的违约金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庆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870.9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庆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祝相秋
二○一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 冰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7 10: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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