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 助推司法责任制落实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是全省第一批司改试点基层法院,政法专项编制为108名,入额法官50名,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坚持问题为导向,以完善制度为着力点,重点建立完善符合基层法院实际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制定了审委会、员额法官审判绩效考评办法等工作规则,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一、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实现扁平化管理
近几年我院受理案件数量位于全省基层法院前列,截止到今年九月末,我院受理案件案件压力很大,特别是司改后员额法官仅为50人,如何优质高效地完成审判任务是我院面对的首要难题。我们牢牢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责随权走、强化管理。一是充分发挥独任法官作用。司改后,我院经过调研,由速裁庭、江南法庭、市区法庭、巡回法庭的9名入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组建了9个审判团队,主要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及民间借贷案件,实现扁平化管理模式。2015年1-6月独任法官办案1031件,改革后2015年7月2016年2月底,独任法官办案1823件,占一审案件的比例超过1/3。加大独任审判力度已成为我们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一个主要措施。二是制定合议庭工作规则。我们制定了《合议庭工作规则》,确立合议庭办案、调研、自我管理的工作职责,建立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共同参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法官合议时必须详细说明观点和理由,合议内容是案件评查的必查内容,也是评查案件责任的主要依据。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经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后,即可印发。院庭长不再对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合议庭内部运行也更加规范,尤其在庭审阶段听审、提问、质证、认证等环节,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程度较改革之前有明显提高。三是院庭长通过参审案件履行监督指导职责。2015年5名入额院领导共审理案件122件,13名入额庭长共审理案件2969件。院庭长通过直接参审案件行使监督指导职责,一些庭长通过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履行职责,除此之外院庭长对未参加审理的案件不再把关。院庭长主要负责对分管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四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我院制定了《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分别成立了刑事、民事、行政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主要由相关审判领域3-5名资深法官组成。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运行以来,共集中讨论案件27件次,达成一致性参考意见和建议21条,均被合议庭采纳,为确保审判质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强化宏观指导职能
根据司法改革的相关精神,制定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建立了议题的把关机制,大幅度压缩讨论案件比例,特别是严防旨在推卸责任的案件进入审委会,使审委会真正能够聚焦于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聚焦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挥审委会作为法院最高审判组织、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2014年共召开审委会46次,研究案件584件。2015年司改前,召开审委会26次,研究案件368件;司改后,召开审委会10次,研究案件85件,审委会研究案件数量大幅减少。司法改革后,审委会在讨论程序和规则上也不断改进。审委会委员在充分听取案件汇报后,注重案件讨论环节,避免讨论案件流于形式。此外,对于重大、疑难特别是上级法院发改案件由审委员委员担任审判长直接审理,司改后,审委员委员直接参审此类案件25件。
三、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考评机制,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建立符合司法审判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逐步实现法官评价机制、问责机制、退出机制与惩戒机制的有效衔接。制定了《员额法官审判绩效考评办法》,对员额法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技能、理论素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对考评不合格或因其他情形不宜或无法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法官,及时调整出员额,实现员额内法官的动态管理。同时,为了确保案件质量,制定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机制。首先,在审管办安排专人负责评查案件,所有审结的案件需经过评查才能报结。其次,为了加大案件评查力度、确保案件质效,成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对差错案件和违法审判案件进行评查、定性和责任追究,明确了差错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的范围和界限,设定了差错责任认定标准,完善了差错责任追究方式,切实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9-30 1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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