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要求,转变传统思维方式,合理确定员额院领导的工作职责,科学量化员额院领导工作任务,严格落实员额法官办案制度,切实有效发挥员额院领导对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作用,构建领导工作新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员额院领导对审判工作以宏观管理、监督、指导为主,以直接承办具体案件为辅。既要履行员额法官的办案职责,又要发挥院领导的管理、监督、指导职能作用。
第二条 员额院领导履行审判工作职责的范围及方式:
(一)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也可以授权副院长主持。定期总结审判经验、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院长或副院长根据分工主持相应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按照《宁江区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确定的研究事项提交到专业法官会议的,由分管院领导主持召开,主持的分管院领导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形成咨询指导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三)承办各种诉讼程序类案件。主要是本院的立案、审判、执行中的一审、二审、再审或执行案件,应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四)承办其他非诉讼程序类案件。非诉讼程序类案件指法官服务工作平台以外的各类工作程序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涉诉信访案件。对涉诉信访案件负责包保、接待、化解工作。2.评查案件。对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本院生效裁判被提起再审案件以及下级法院对本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提出异议的案件的评查,确定是否为差错案件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案件质量责任追究。
(五)办理各类信访督办事项。对于经院长批示后进入督办程序的分管部门的信访事项,全程跟踪、管理、监督、指导,并对信访人反应强烈,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矛盾激化或其他不良后果和影响的重大信访督办事项,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并向院长汇报。需要向有关部门、人员反馈的,采取一定的方式予以反馈。
(六)组织协调各类案件有关审判方面的事项。即对本院与上级法院之间、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以及本院各部门之间就有关案件审判方面的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和研究商讨。
(七)调研、指导审判工作包括审判业务方面的调查研究、课题研讨,总结审判方面存在问题的调研以及进行宏观和微观的业务指导。
(八)司法改革事项的承担。如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等,还有审判管理制度方面探索和审判运行机制方面的创新以及审判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稳定大局等方面的事务承担。
第三条 员额院领导履行审判工作职责工作量暂以案件数为单位进行统计计算。
第四条 员额院领导履行审判工作职责工作量的统计方式及标准:
(一)诉讼程序类案件。分管院领导承办诉讼类立案、审判、执行案件按普通员额法官的件数标准计算。
分管院领导以分管范围内的员额法官办案平均数的30%定额;院长以员额法官办案平均数的6%定额。诉讼程序类案件的考核原则上按《宁江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审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二)非诉讼程序类案件的工作量按诉讼案件件数进行折算。
1.信访案件的折算。对于去沈进京信访案件,每接访并化解一件的折算为诉讼程序类案件五件;对于到省信访的每接访并化解一件的折算为诉讼程序类案件三件。
2.评查案件的折算。员额院领导每评查案件二件折算成诉讼程序类案件一件。
第五条 员额院领导办理涉诉信访案件数由立案庭每月3日前报给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案件数和督办事项涉及的涉诉信访案件数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自行统计。
第六条 员额院领导办理诉讼程序类案件和非诉讼程序类案件的工作量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单独统计合并计算,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按《宁江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绩效考评办法》进行考核,记入员额法官业绩档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2 17:01:54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