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建立“权责明晰、议事高效、监督到位、落实有效”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宁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和审判管理机构,是审判业务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应主动提出回避,并报院长批准。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或其他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按照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案件和有关议题时,有发表赞成、反对、保留意见或提出新意见的权利。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程实行全程留痕,并作出会议记录。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汇报人员、秘书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过程和内容。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职责为监督、管理、指导各项审判工作,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听取本院整体和专项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和总结分析,掌握审判工作运行态势,有针对性地作出决策部署,研究和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制定、审议通过有关审判工作全局性的规章制度和具体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指导性意见。
(三)总结推广审判工作、审判管理和审判改革方面的典型经验。讨论决定对本院审判工作有重要参考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
(四)监督各审判管理责任主体,履行审判管理责任,落实审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
(五)对已确定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复议申请进行确认。
(六)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问题。
审判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研究室人员兼任。
第八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疑难的案件、复杂、重大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三)拟判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四)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拟提起再审的案件。
(五)针对本院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后,经审理合议庭拟维持原判的案件。
(六)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七)因为案情重大,需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八)拟确认信访终结的案件。
(九)涉及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十一)其他应当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数量与已结案数量的比例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7%,以各合议庭为单位计算,确需要超过比例限额提交的案件,须请示院长决定。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讨论议题的提交
第十条 除法律规定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外,其他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拟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原则上应当先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专业法官会议提出咨询指导意见后,合议庭仍然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者形成的多数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指导意见存在分歧的,分管副院长可视情况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合议庭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院长、分管副院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格式规范,明确提出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要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列举定案证据并进行证据分析,归纳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处理结论。案情事实没有反映清楚的,或者没有形成多数人倾向性处理意见的,不能提交讨论研究。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除抗诉案件、检察院列席案件排在最前外,其他案件原则上按照提交报告的先后顺序讨论。对特别紧急的案件或有关议题,需要提前讨论的,由承办部门报分管副院长提请主持人同意后可以调整讨论顺序。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秘书至迟应于例会五个工作日前制定出下次审判委员会工作计划,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讨论的案件或其他议题等,报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承办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承办部门应按工作计划做好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准备,汇报人不得安排出差或其他事务。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汇报人或汇报时间的,须提前一天告知审判委员会秘书。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会议规程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具体时间由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特殊情况下,院长可决定增加或减少会议召开次数,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会议主持人的责任是:会前要全面了解提交讨论的案件和议题,把握控制会议的节奏和进度,对讨论研究的重点问题和关键问题进行正确引导,保证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提高会议讨论研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情况及多数人意见及时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出席审判委员会实行签到制,委员应及时参会,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知审判委员会秘书。缺席委员请假情况由会议主持人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情况,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
(一)研究的案件或议题需要其参会的非委员院级领导。
(二)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对本院终审的案件拟提起再审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主持会议的院长、副院长认为有必要令其他人员列席的,应当列席。
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对讨论的案件及议题发表意见,但是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或者议题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指派人员列席:
(一)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二)拟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
(三)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四)本院院长认为应当邀请检察机关人员参与讨论的其他案件;
(五)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检察机关决定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审判委员会秘书负责将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提前三天通知检察机关,并将会议材料在送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同时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指派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期间,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应将手机调成静音状态,严禁在会议室内接听电话。
第二十二条 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和承办人要对案件事实负责,由案件承办人和审判长共同汇报,不得由其他人员代为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补充。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阶段。案件承办人、审判长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主要争点、处理意见及理由进行概括汇报,明确提出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点问题。
(二)询问阶段。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等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询问。
(三)发表意见和表决阶段。审判委员会委员就案件如何处理分别发表自己的意见,发表的意见应当有具体的观点和理由;表决的顺序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确定,主持人最后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委员们的表态发言进行归纳总结,以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
检察机关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或者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可以在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言前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案件或其他议题,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表决意见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事实、证据难以定案的,要重查补证;对个别争议较大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指定审判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审判人员审查后再议。
复议的案件,原参加讨论的委员必须有半数以上参加才能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案件时,本院原审合议庭中有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该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要形成完整规范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工作由审判委员会秘书负责。制作笔录应一式两份,由参会委员审核签字后交给承办人,一份存入案件卷宗或归档,另一份和书面报告及其他材料一并留审判委员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相关承办单位必须执行。如果合议庭或相关承办单位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应提出具体理由,报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审判委员会秘书负责对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反馈,定期向审判委员会报告决定的落实情况。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形成的相关法律文书或文本,承办部门要及时送交审判委员会秘书登记备案。
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指派人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其它议题,审判委员会秘书负责将裁判文书或文本及时报送给检察院。
第二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重大案件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案件的具体审理,院长可以亲自或指定进入法官员额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进行。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直接审理案件,按合议庭规则行使审判权,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直接签发。
第三十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定期学习和研讨制度,具体学习和研讨计划、内容、方式方法、时间步骤等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有关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2 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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