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促进诉调对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正式立案前,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派到街道矛盾调处中心进行调解。
第二条、下列民事纠纷,起诉前应当经过矛盾调处中心调解:
(一)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
(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
(三)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其他通过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的纠纷。
第三条、对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纠纷,人民法院出具《委派调解函》,当事人持相关案件材料到其住所地的矛盾调处中心进行调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
第四条、委派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从矛盾调处中心收到人民法院的《委派调解函》的次日起计算,不超过10个工作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第五条、委派调解的案件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接受委派的组织应当填写《委派调解回复函》,并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分歧意见、调解不成的原因等情况,连同案件相关材料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收到退回材料后直接予以立案。
第六条、委派调解的案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矛盾调处中心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调解员、调解组织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印章。
第七条、调解达成协议后,对于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接受委派的调解员、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司法确认申请书;
(二)盖有调解组织印章及调解员签字的调解协议;
(三)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等;
(四)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主要证明材料;
(五)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内容:1、所提交的材料全部客观真实,2、双方当事人处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3、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愿意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经审查认为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十条、当事人自行选择到矛盾调处中心调解的,调解期限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调解不成到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调解组织出具《人民调解介绍函》,告知当事人及时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直接予以立案,不再委派调解。
第十一条、矛盾调处中心应按照要求,及时做好调解案件的数据录入管理及统计工作。调解员应及时将纠纷受理、移送、组织当事人调解及纠纷解决结果等信息输入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纸质卷宗归档保存制度。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定期指派专业法官专门负责矛盾调处中心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