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宁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严格执行宁江区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要点,制定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方案》,落实员额法官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出台完善司法质量监督和司法质量保障机制的相关举措,出台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的行管措施。我院严格按照省政法委、省法院部署要求,结合区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在松原中院的指导下,认真组织实施,现将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情况汇报如下:
一、员额制改革落实情况
1.员额比例、岗位确定情况
我院严格执行法官员额管理制度,按照省法院的改革部署要求,我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40%。同时将我省员额法官比例(不超过39%),及全省三级法院(省院不超过34%、中院不超过37%、基层院不超过40%)员额法官比例控制情况以会议及文件的形式告知我院各庭室,确保了对于政策的及时掌握。
2015年经吉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第一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确定34名法官为首批选任员额内法官人选;2016年以来,按照《2016年全省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和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实施方案》的安排,参照我院法官员额空缺情况,我院补充员额法官4人;2017年,按照《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管理办法》和《2017年全省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实施方案》的安排,我院核定员额人数为40人,根据动态调整增加6人,本次选任我院可使用法官员额8名,实际充员额法官8人,已经考核完毕充实到办案团队当中。
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不设置法官员额,作为综合审判业务部门的研究室暂不设置法官员额。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设置了员额法官岗位,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是员额法官。我院原有员额法官46人,因其他原因退额2人,我院现有员额法官44人,配置在11个审判庭和执行局,共组成11个合议庭,2017年拟补充8人如通过审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本人意愿分置在不同庭室,我院员额岗位设置将更为合理。
2.入额遴选遵循规定情况
我院制定了年度员额法官补充选任方案,严格按照方案标准对员额法官进行考评和考核。申请入额的法官除具备《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审判工作纪律,秉公执法,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取得继续任职资格的;未受过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没有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情形;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能够独立主持庭审或承办案件,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办案数量,同时完成院里和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我院在员额法官选任过程中,严格按照我院《实施方案》的规定组织实施,成立员额法官选任领导工作小组,选任考核方案公平公正合理,在选任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不存在“论资排辈”、“迁就照顾”问题。同时原办案法官调离办案部门5年以上的,没有报名参加员额法官选任。
中办《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文件印发后,我院院长入额采取考核的方式等额选任。其他领导干部入额,按照统一标准、程序参加选任。
3.入额办案责任落实情况
在员额制改革落实之后,我院目前44名员额法官全部充实到一线进行案件审理,审理案件的数量、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指标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的要求,司改后,我院入额院、庭长通过直接参审案件行使监督指导职责,一些庭长通过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履行职责,除此之外院庭长对未参加审理的案件不再把关。院庭长主要负责对分管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机制,实现了院长“法官”角色的回归,顺应了当前司法改革的新趋势,且院领导直接参与案件审理,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有助于去行政化倾向,推进法院工作进步,有效调动了全体法官办案积极性及办案水平。为进一步提升我院审判质量,更好的促进法院工作的公开、透明,并达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我院院领导办案原则上以随机分案为主,同时将重大、疑难、复杂、发回重审、涉诉信访、抗诉、指令再审、辖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案件调整至入额院庭长名下审理或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规定院领导年人均办案数量为:院长审结案件数量应达到本院员额法官平均结案数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结案数应当达到本院员额法官平均结案数的30%。
我院综合审判业务部门中,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为员额法官,其已归入业务庭室进行办案,对于其考核也严格遵循《全省员额法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入额法官,将不再承办案件,我院不存在未入额法官承办案件或挂名办案的情形。
对于司改后,我院严格贯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的要求,充分保障员额法官的权力运行,保证员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充分做到了入额法官依法独立裁判、依法独立签发裁判文书,不存在院庭长审批情况。
司改后,随着员额法官办案机制的完善,我院也根据上级院的要求,制定了《松原市宁江区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适时的调整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工作规则》规定,审判委员会职能包括研究制定、审议通过有关审判工作全局性的规章制度和具体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同时我院已于2015年制订了宁法通字[2015]第7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的通知(试行)》规定,进一步规定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在各类型案件中,均仅讨论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以办案质量和效率为基础的绩效制度建立情况
为公正评价员额法官审判执行主体工作及相关辅助工作(以下简称“审执工作”)业绩,提高审判工作质效,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我院工作科学发展,参照省法院《全省中级法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办法》和《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审判执行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审判执行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建立了审判绩效考核工作机制。
员额法官审判绩效考评包括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信息化应用、司法公开和智慧法院应用六大方面共(25)项指标(其中有两项为立案员额法官单设)。其中审判质量指标考评包括庭前准备与庭审质量、信访督办案件办理、判前沟通和判后答疑、文书质量、被发回重审改判率、案件瑕疵与差错情况共6项,同时我院还制订了《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将案件质量的考评更为细化、规范,做到了有章可循;审判效率指标考评包括全年结案数量、平均审理天数、审限内结案率、月结案率、超期未结案件件次、结案卷宗(含电子卷宗)归档率共6项。审判管理办公室每两月(即单月)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发布一次考核基础数据,对累计扣分项目实时做出扣分通报,年底累计相加。原则上每年最后一期通报做出之后,核算全年得分,除超期未结案件数、裁判文书上网数、和卷宗归档每期当期核算扣分以外,其它项均在年底统一核算分数。员额法官年度绩效考评的结果需在全院范围进行通报。对绩效考评结果所反映出的问题,各相关庭(室)要组织员额法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推行员额法官审判执行绩效考评档案。作为员额法官评先选优、立功受奖、提职晋级和案件责任的基本依据。
依据省法院关于印发《吉林省法院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我院也将审判辅助人员纳入审判绩效考核对象。对于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实行以岗位职责和承担工作为基本依据,以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及工作成效等内容为主要指标,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同时对于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兼顾其所在审判庭和合议庭的审判绩效情况,注重听我、t、问题、取法官和所在团队的意见。
二、新型办案机制落实情况
1.关于落实《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的情况
目前我院不属于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法院,尚未开展内设机构改革的相关工作,但今后将参照上级法院的顶层设计及相关指导意见出台具体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积极落实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人员调配、机构运行。
2.新型办案团队组建、新的办案机制运行及新型审判团队组建情况
(1)审判团队组建情况
关于新型办案团队的组建,审判业务部门一般组建由3名法官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其中审判长1名,其他法官2名。超过4名法官的合议庭,可视情况设2名审判长。同时,尽可能配合与合议庭工作量相适应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院长、副院长办理案件与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组成合议庭,并依法担任审判长。审判长对本合议庭审理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2)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情况
我们牢牢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权随责走、强化管理。一是充分发挥审判团队作用。司改后,我院经过调研,由速裁庭、江南法庭、市区法庭、巡回法庭的10名入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组建了10个审判团队,主要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及民间借贷案件,实现扁平化管理模式。二是制定合议庭工作规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我院制定了《合议庭工作规则》、《员额法官绩效考评办法》等工作规则,确立合议庭“办案、调研、自我管理”的工作职责,建立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共同参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法官合议时必须详细说明观点和理由,合议内容是案件评查的必查内容,也是评查案件责任的主要依据。合议庭内部运行也更加规范,尤其在庭审阶段争议焦点的确定、提问、质证、认证等环节,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程度较改革之前有明显提高。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合议庭内部运行也更加规范,尤其是庭审阶段听审、提问、质证、认证等环节,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程度较改革前有明显提高。
(3)院领导办案情况
近年来我院依托各庭室分工职能的变化不断在办案类型中给予调整,从2015年至2017年,我院先后发布了宁法通字[2015]第2号、第6号;宁法通字[2016]第1号;宁法通字[2017]第1号、第2号、第7号、第10号通知,对于我院相关庭室的审判案件类型、院领导分管工作及审判业务类型进行了详尽的调整划分,入额院领导负责承办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抗诉、检察建议及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案件。我院特制定了《院长办案机制实施方案》,同时又根据宁法通字[2017]第10号通知《关于领导班子分工调整的通知》做出了更符合我院实际情况的调整。重大疑难、发回重审、涉诉信访、抗诉、指令再审、辖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案件的分配由立案庭与审管办通过数字化法院办公系统将案件维护至各分管院领导名下,由各位院领导与原审判庭未参加庭审法官组成合议庭(如原审判庭法官已参加原合议庭审理,由办案院领导从分管其他庭室抽调人员组成合议庭),由庭长或庭长指定人员辅助院领导完成各诉讼流程节点相关工作。如有审理案件类别调整,由各位院领导与一把院长沟通后交由审管办处理。
(4)我院人案均衡情况及审判团队配备情况
当前,我院仍处于案多人少的人案不均衡状态,各承办案件的员额法官仍处于高强度、高负荷的工作状态。为此我院今年将全面推进法官助理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结合未入额法官和在编书记员的资历条件和个人意愿,加快完成转任法官助理工作,法官助理要全部调整到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司法辅助工作,严格执行司法行政人员比例不超过15%的规定,确保法官助理与法官的比例达1:1以上。同时在参照上级法院相关文件和做法的基础之上,加快推进聘任制书记员的招录工作,努力缓解审判辅助人员短缺问题,这也将在更大程度上是审判团队配备实现更加专业化的目标。
(5)购买社会服务情况
对于非核心审判实务,我院正在筹划在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等方面采取服务外包集中生成的形式,这将极大的减轻我院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压力,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审判辅助上面,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
3.新型管理监督机制建立情况
(1)建立机制,确保控权到位
建立符合司法审判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逐步实现法官评价机制、问责机制、退出机制与惩戒机制的有效衔接。制定了《员额法官审判绩效考评办法》,对员额法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技能、理论素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对考评不合格或因其他情形不宜或无法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法官,及时调整出员额,实现员额内法官的动态管理。
(2)配套制度全面跟进,司法责任制有效落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的规定,并对照我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方案》的内容,我院制订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审判执行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宁江区法院审判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院长办案机制实施方案》、《宁江区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等一系列规则、制度来完善司法责任制,并及时根据顶层设计和上级法院指导,来调整我院的各项制度、规则。
(3)院庭长发挥审判监督管理职能情况
我院严格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的要求,院庭长通过参审案件履行监督指导职责。2015年司改后,5名入额院领导共审理案件151件;2016年,5名入额院领导共审理案件140件;2017年,5名入额院领导共审理案件269件,13名入额庭长共审理案件4400件。院庭长通过直接参审案件行使监督指导职责,一些庭长通过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履行职责,除此之外院庭长未参加审理的案件不再把关。院庭长主要负责对分管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4)案件评查机制建立情况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我院制定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机制。首先,在审管办安排专人负责评查案件,所有审结的案件需经过评查才能报结。同时,为了加大案件评查力度、确保案件质效,成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对发改案件进行专项评查、定性和责任追究,明确了差错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的范围和界限,设定了差错责任认定标准,完善了差错责任追究方式,切实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截至2017年12月,有发改案件241件进入案件质量评查程序,认定差错案件21件(民事19件、刑事2件)。
(5)专业法官会议建立情况
司改后,按照审判责任制的规定,我院制定了《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分别成立了刑事、民事、行政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主要由相关审判领域3-5名资深法官组成。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运行以来,共集中讨论案件 27件次,达成一致性参考意见和建议 21 条,均被合议庭采纳,为确保审判质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6)审判委员会机制改革运行情况
根据最高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我院制定了《宁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建立了议题的把关机制,大幅度压缩讨论案件比例,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重心从讨论个案转变到宏观上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审委会审判决策、审判指导、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的功能作用。2015年司改前,召开审委会26次,研究案件368件;司改后,召开审委会10次,研究案件85件;2016年召开审委会30次,研究案件179件(刑事90件、民事74件、行政4件、执行11件),同比降低60.48%;2017年我院召开审委会35次,讨论案件128件(刑事83件、民事31件、执行6件、行政3件),同比降低28.5%,审委会研究案件数量大幅减少。司法改革后,审委会在讨论程序和规则上也不断改进。审委会委员在充分听取案件汇报后,注重案件讨论环节,避免讨论案件流于形式。此外,对于重大、疑难特别是上级法院发改案件由审委员委员担任审判长直接审理,2018年1-3月,审委员委员直接参审此类案件29件。
(7)司法公开情况
宁江区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建立司法公开网,运用计算机网络向社会公开司法信息,把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力求通过拓宽程序性的司法公开范围,让当事人获得更多的审判信息,切实提高司法透明度,全面落实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做到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公开“四公开”。同时落实公开听证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深化审务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监督权。
三、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1.法官工资改革落实情况
司改后,我院先后根据《全省法官、检察官职务套改实施办法》、《关于县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工资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法院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等上级文件的要求和指导,积极落实套改方案和工资标准订立。同时向各员额法官及时发送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并对其咨询进行详尽的讲解,确保了各位员额法官了解了自己的工资构成、工资涨幅、增资数额等情况,并且按照省法院统一要求和省财政预算指导,按时发放工资、绩效、奖金。
我院员额法官自2015年套改之后,建立了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以法官专业等级为基础的法官独立薪酬制度。现阶段,我院员额法官工资主要构成包括员额法官工资包括三项,职务等级工资、津补贴、绩效奖金构成。套改工资的决定因素是现法官等级和原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按照现行政策,员额法官等级要与行政职级脱钩,因此决定员额法官工资高低的主要是法官等级,其次是工龄。
根据省法院印发的《吉林省法院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参照省法院《全省中级法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办法》和《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审判执行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审判执行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我院在绩效奖金的发放上,严把范围关,遵循工作实绩导向,避免平均主义,一般不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挂钩,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以办案质量和效率作为评判基础,绩效考核奖金分为两部分: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考核奖金,其中基础性部分占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30%左右,奖励性部分占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70%左右。各类别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分为四个档次,同类别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也分为四档,同时各档位均拉开了档差,避免了平均主义。另外,根据省法院《关于2017年度工资改革追加经费的说明》,我院落实了院领导绩效奖金发放标准不能高于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的规定。我院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补发2011年以来审判检察津贴的复函》的通知,按照与职务层次法官等级,从办理任职手续次月起,补发了审判津贴。
2.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落实情况
我院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全省法官、检察官职务套改实施办法》的通知、《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将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实行单独管理,并将相关政策与文件精神及时告知各位员额法官,使其知悉了本人的法官等级、晋升方式及条件。
我院严格按照《吉林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吉林省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试行)》规定的等级设置、职数比例、晋升条件等要求进行员额法官的晋升管理。在与行政职级脱钩后,我院参照行政职级初定了员额法官的等级。2011年中组部和最高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原法官等级评定停止,原法官等级不再晋升。按照2015年2月4日时的行政职级对法官等级进行重新套改。对于科员,定为四级、五级法官,乡科级副职定为二级、三级法官,乡科级正职定为一级法官,县处级副职定为四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定为三级高级法官。对于原评定法官等级高于套改文件中对应级别的,根基各地区实际情况,设置3-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评定的法官等级可暂予保留,但应注明职务层次加以区别,并按照职务层次进行管理。法官等级停止评定时的法官等级津贴已补发。同时晋升法官等级以年度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级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其中,择优选升法官等级的,一般应入额满1年,完成规定的办案任务指标及其他工作,考核称职以上,方可择优选升。我院法官晋升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均应当逐级晋升,特别选升可以破格或越级晋升。
3.防止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司法的制度落实情况
我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建章立制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我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先关信息的流程和权限。分别由我院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负责专库的维护和管理。同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季度为单位的信息汇总、层报制度及追究问责机制。
我院尚未存在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如若发现有此类情形,对于领导干部干预情形,应将具体信息随卷宗归档,同时对于情形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并层报最高院,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形,应将具体信息录入信息专库,并留存相关资料,做到有据可查。同时涉及我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由我院监察部门执结调查处理;涉及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直接呈报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其他司法机关人员的问题线索,直接移送涉及人员所在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1.存在的现实问题
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开展的过程中,我院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困难,不能更好的适应改革所带来的新的办案机制运行和审判权运行。
(1)人员分类管理方面
人员比例不均衡现象严重。我院人案比例失衡,“案多人少”是我院面临的重要问题。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落实,我院今年来收结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法官干警超负荷工作,压力凸显。我院现有员额法官38人(2017年在此基础上新增8人,目前处于省法院审核阶段),2017年受理案件11843件,人均受案311.6件,法官承受着巨大的办案压力。同时从全院范围看,我院法官助理的配备按照1:1及以上的比例,应达到48人左右,由于受政法专项编制人数限制及部分人员分属于法警队和综合部门,所以目前我院就此人数仍有较大的差距。文职人员数量也严重匮乏且素质参差不齐,按照1:1比例配备上捉襟见肘。在法警队中,有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数量偏少,尚未达到一庭一人的配置。以上问题都极大的制约着审判团队的建设和审判工作的高效高质开展。
(2)职业保障方面
对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晋升上,对于考核的权属存在划分不明,在本院或上级院的标准存在着一定的不同,有可能在晋级标准上停留在数据上,不能更直观有效的反映法官干警的工作效果。同时目前对于晋级比例仍有着较大的限制,一方面不利于优秀审判人员的流动,另一方面不利于提升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是部分法官助理无法把握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
2.意见和建议
(1)人员分类管理方面
建议为我院增加政法专项编制人数。一方面保证我院法官助理的人数及司法警察人数得到提升,真正实现1:1及以上法官助理的配置,也保证一庭室或一团队配备一名司法警察。有效缓解法官的办案压力。同时合理优化内设机构,保证更多的政法专项编制干警充实到办案一线。
按照上级院的要求及人员管理制度,我院文职人员的数量仍需要进一步增加。考虑到文职人员的婚育等问题,极有可能出现人少短缺现象,所以希望可以满足文职人员高于1:1比例配置的要求,增加人手缓解压力。
(2)职业保障方面
对于员额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晋级考核权属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我院需要上级院及时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晋级考核的权属归上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
对于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晋级比例建议提升此比例。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为法官干警提供更为优质的职业保障,增加干警们工作的积极性。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9-30 11: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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