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年拟申请小额司法救助名单
序号 | 姓名 | 反映问题 | 拟救助金额 | 审查意见 | |
1 | 陈成 | 申请执行人陈成与被申请执行人徐阳交通肇事罪,判被申请执行人徐阳赔偿陈成50636,59万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现申请人生活困难。(陈成于2018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承办人:欧英伟) | 3万元 | 符合救助条件,应予救助 | |
2 | 金彩波 | 申请人金彩波与被申请执行人徐阳交通肇事罪,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金彩波、陈龙250828.7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生活困难。(金彩波于2018年2月24日申请执行)(承办人:欧英伟) | 5万元 | 符合救助条件,应予救助 | |
3 | 王鹏 | 申请人王鹏与被申请执行人马占东、高立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判被执行人马占东、高立富赔偿申请人王鹏7858.35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多次上访,生活困难。(王鹏于2012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承办人:欧英伟) | 0.7万元 | 符合救助条件,应予救助 | |
4 | 杨俊海 | 申请人杨俊海与被申请人马占东、高立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判被执行人马占东、高立富给付赔偿款67887.12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多次上访,生活困难。(杨俊梅于2012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承办人:欧英伟) | 2万元 | 符合救助条件,应予救助 | |
5 | 石忠义 | 申请人石忠义与被申请人陈忠海交通事故一案,本院判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3,637.83元,一直没有履行,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执行,现申请人生活困难。(石忠义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执行)(承办人:欧英伟) | 1万元 | 符合救助条件,应予救助 | |
6 | 孙立富 | 申请人孙立富与被申请人张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判被执行人给付462497.69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现申请人多次上访,生活困难。(孙立富于2018年5月14日申请执行)(承办人:张京孝) | 5万元 | 符合救助条件,应予救助 | |
7 | 王玉华 李洪波 李洪涛 | 申请人王玉华、李洪波、李洪涛与被申请人李山交通事故一案,本院判被执行人给付163917.55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现申请人多次上访,生活困难。(王玉华等人于2018年3月23日申请执行)(承办人:张京孝) | 3万元 | 符合救助条件,应予救助 | |
8 | 张凤霞 蒙德厚 李月茹 蒙龙 | 申请人张凤霞、蒙德厚、李月茹、蒙龙与被申请人王会春机动车交通肇事一案,本院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张凤霞、蒙德厚、李月茹、蒙龙117891.54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生活困难。(张凤霞等人于2016年6月27日申请执行)(承办人:孙冰冰) | 3万元 | 符合救助条件,应予救助 | |
9 | 黄宝双 | 申请人黄宝双与被申请人王桂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3764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生活困难。(黄宝双于2005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承办人:刘忠杰) | 0.3万元 | 符合救助条件,应予救助 | |
10 | 王艳娟 | 申请人王艳娟与被执行人刘营机动车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王艳娟24538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王艳娟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承办人:欧英伟) | 1万元
| 符合救助条件,应予救助
| |
11 | 林秀英 李艳君 李艳雪 李艳波 | 申请人林秀英、李艳君、李艳雪、李艳波与被执行人张杭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判被执行人给付林秀英、李艳君、李艳雪、李艳波505976.2万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生活困难。(林秀英、李艳君、李艳雪、李艳波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承办人:孙冰冰) | 5万元 | 符合救助条件,应予救助
| |
12 | 任曰荣 | 申请人任曰荣与被申请人王子晶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判被申请人立即给付申请人任曰荣7206.16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生活困难。(任曰荣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承办人:初贵松) | 0.7万元 | 符合救助条件,应予救助 | |
13 | 丁立国 | 申请执行人丁立国与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沃野肥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吉林省沃野肥料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388,946.14元,被执行人吉林省沃野肥料有限公司现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生活困难。(丁立国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承办人:吉祥) | 5万元 | 符合救助条件,应予救助 | |
合计:36.7万元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8 14:06:33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