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福原盗窃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徐福原盗窃案过程中,被告人徐福原辩解称所盗窃的手包内仅有一部黑色手机,因为没有值钱的物品,随手将包扔掉了。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警察承诺承认包里还有一部苹果手机和现金3600元就可以将其释放,所以,按警察的要求进行了供述,但最终没有被释放,请法院判其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2016年8月1日,被告人徐福原窜至宁江区铁西街飞宇超市一楼买鞋区,趁侯某不注意,将侯某放在超市购物车内的手包(价值人民币100元)盗走,包内有人民币3 600元、一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 000元)和一部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被告人徐福原将人民币3 600元和一部苹果手机拿走,将其他物品丢弃。
同日,被告人徐福原窜至宁江区铁西街飞宇超市扶梯上,趁一抱小孩女子不注意,将手伸进该女子的挎包内,因该女子及时发现而盗窃未得逞。
卷宗材料反映,被告人徐福原是有多次犯罪前科的累犯,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并辩解是侦查员在侦查阶段诱供才做出了虚假供述,一般累犯、惯犯都具有一定反侦察的能力,其深谙在所盗窃的赃物蔑失的情况下,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会有脱罪的希望,尽管商场的监控录像、失主陈述能够证实被告人徐福原实施了盗窃行为,但该行为是否成为“罪”证据是不充分的,仅凭被告人徐福原的客观行为推定其有罪,明显违背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如果不定罪,明显会放纵犯罪,将司法陷入无可奈何的尴尬处境。但在践行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探索侦查员出庭制度过程中,将排除非法证据与侦查员出庭作证有机结合起来,对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判大有裨益。被告人辩解侦查员诱供,法院可以直接通知侦查员到庭说明情况,所以,在本案的审理中法院通知了承办该案的两位警官到庭对是否存在诱供情况进行作证,两位警官分别出庭,当庭对被告人归案及归案后接受讯问情况进行了客观真实的陈述,对证据调取情况进行了明确说明,从而更直观的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福原在直面两位侦查员时,彻底丧失了狡辩的底气,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当即认罪、悔罪,请求对其宽大处理。被告人当庭认罪的供述,与盗窃现场监控录像、失主陈述及被告人徐福原归案后第一次供述完全吻合,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最终对被告人徐福原做出了有罪判决。
此次庭审充分体现了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侦查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侦查员出庭作证,被告人面对侦查员,首先从心理上就弱化了其抵赖和制造谎言的气焰,同时侦查员当庭的陈述更有利于补充证据,比单纯提供“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更具说服力,同时,通过侦查员出庭也完成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更直观的体现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完善证据的证明力,更有助于审判机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及时定罪量刑、作出公正判决。
作者: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刘东立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8 10: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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