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江区人民法院新型审判权力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正确处理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管的关系,切实解决院庭长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机制的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审判权力运行内部监督机制,完善组织化、平台化、公开化的监督管理指导方式。院庭长应当履行审核批准程序性事项、综合指导审判工作、督促统一裁判标准、全程监督审判质效、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审判监督管理指导职责,保障和促进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升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
第二条 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第三条 院庭长对以下程序性事项履行审核批准职责:
1、审判人员的回避;
2、审限延长;
3、审理程序变更;
4、法定审限扣除;
5、指定分案;
6、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庭长可以指定分案:
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
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期受理的同类案件,或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密切关联的案件;
3、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需要,指定分配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合议庭及其成员应当随机产生。院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
第六条 院庭长可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
充分应用信息化平台强化审判监督管理、通过案件信息同步录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实现对已完成事项的记录跟踪、待办事项的提示催办、即将到期事项的定时预警、禁止操作事项的及时冻结等自动化监管功能。
第七条 依照相关规定,院庭长履行以下综合审判管理职责:
1、研究分析本院、本庭审判运行态势;
2、对本院、分管部门或者本庭审判质量和效率进行监督指导;
3、组织改判、发回重申案件评析、反馈;
4、督促落实司法公开要求;
5、推动参与社会治理,促进审判职能延伸;
6、按照权限,依法对法官工作业绩进行评鉴等。
第八条 院庭长应当履行审判监督管理指导职责的重大事项,向审判委员会进行汇报、
第九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院庭长收到涉及审判人员、书记员的投诉举报或者情况反映的,按照规定调查核实。对不实举报及时澄清,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查证属实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院庭长,除特别列明的以外,包括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其他庭室负责人。执行工作中的执行监督管理指导,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5 11: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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