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各类中介机构办理司法鉴定委托工作的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依法、公开、公平进行,保证鉴定、评估结论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使司法辅助工作更好地为审判执行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司法鉴定包括:资产评估、司法会计、司法审计、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房地产评估、价格认定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及声像资料鉴定。
第三条 凡进入本院名册的各类机构,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考评办法,为积分制,各机构共有12分可以使用。
第五条 每次扣分分别为3分、6分、12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一次扣3分
(一)司法鉴定人、评估师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二)司法鉴定人、评估师在执业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一次扣6分
(一)各机构不按照相关标准收费,乱收费的;(参照: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1577号、吉省假收[2011]9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机构没有在委托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
的;
(各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各类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的,各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委托工作。经延长时间后仍不能完成的,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及全部委托费用。补充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鉴定、评估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的;
(当事人私自向专业机构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评估的依据)
(四)司法鉴定人、评估师不具有从事委托事项执业资格的。
(五)各机构存在业务范围变更、年检到期等情况需报备而未报备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一次扣12分
(一)各机构应当接受委托,理由不充分,拒绝接受委托的;
(机构不接受委托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原因)
(二)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评估范围,接受委托的;
(三)各机构将法院委托卷宗材料遗失的;
(四)各机构未按相关规定立卷、归档的;
(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部门、协会规定的内容执行)
(五)司法鉴定人、评估师私自接受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并因此影响鉴定结论的;
(六)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评估师应当
出庭作证,但拒不出庭作证的;
(司法鉴定人、评估师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执行)
(七)鉴定、评估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执行)
(八)各机构、司法鉴定人、评估师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取消该机构一年的委托资格。
第十条 一次扣分达到12分的,取消该机构一年的委托资格。
第十一条 按做出处罚决定时间起计算时间,处罚期满后由机构自行提出恢复入围资格,并由我院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附: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6 15: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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