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监督指导,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适应办案方式电子化、信息化的发展,推进网上办案,根据我国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判流程管理,是立案庭、审判庭和专门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机构)在网上办案的基础上,以保障办案质量、效率为目的,通过节点管理和程序性审核,对立案、分案、审理、结案、归档、案件流转等环节进行自我约束和监督、指导、协调的系统管理。
第三条 审判流程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治原则。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设置流程节点,对相关机构的职责权限、操作流程、办理时限等进行细化规定。
(二)协作原则。明确相关机构在立案、分案、审理、结案、归档、卷宗移送等环节的职责,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三)同步原则。审判流程管理与法官办理案件的过程同步,案件材料的数字化与案件材料形成过程保持同步。
第二章 立 案
第四条 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立案受理期限的,立案庭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立案受理期限的,立案庭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决定: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对于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决定立案。
(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收到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诉讼费用之日起三日内决定立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庭可以先登记处理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并给当事人进行指导或说明:
(一)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送达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不清楚的;
(二)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具体的;
(三)对当事人起诉的纠纷,立案庭已书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其他社会力量协调化解的;
立案庭先予登记处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起诉、上诉、申请并进行了登记的,不得作为逾期起诉、上诉、申请处理。
第六条 受理起诉的,立案庭应当在案件信息表中完整填写当事人信息、案由、诉讼费用交纳等情况,并将起诉书、证据材料、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其他材料扫描上传到审判管理系统。
第三章 分 案
第七条 立案庭根据各审判庭法官的案件积存数量,在案件受理后二日内,运用电脑分案软件直接随机分案到案件积存数最少的法官。
第八条 分案应先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完成电子卷宗移送,并于次日内完成纸质卷宗移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庭庭长或副庭长可以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法官,并在审判管理系统中签注审批意见:
(一)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法官因法定事由需要回避的;
(二)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需要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法官的;
(三)其他需要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法官的情形。
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法官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 审 理
第十条 除不需要开庭审理或者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以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实行排期开庭,排期开庭的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排期开庭的信息应当公告。
不需要开庭审理但按规定需进行听证的案件,也应当实行排期听证,并在审判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排期听证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可以决定再次开庭,再次开庭应当在法定审限内进行。确需延长审限再次开庭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请批准。
第十二条 审理阶段的诉讼材料及证据材料等应分阶段同步形成电子卷宗,由承办法官、书记员负责扫描上传。
第十三条 审理期限从受理之日起,至结案之日止。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本规定重新计算审限、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重新计算审限的案件,应经分管院长批准;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扣除审限的案件,应经分管院长或庭长批准;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审批。
第十五条 重新计算审限、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报请审批前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中登载审理期限变更事由并扫描上传相关证据材料,批准后应当及时录入审理期限变更的起止时间。
第十六条 重新计算审限、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记入笔录。
第五章 结 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庭长或副庭长、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部门法官会议讨论、提出指导意见:
(一)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
(二)合议庭拟判意见与其它合议庭意见、本庭过去判决不一的;
(三)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四)案件类型新颖的;
(五)庭长认为应当提请研究的其他案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分管院长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一) 合议庭意见与庭长、副庭长、审判长联席会议、部门法官会议的指导意见不一致,或者审判长联席会议、部门法官会议对案件处理存在争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
(二)刑事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的;
(三)一审按照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裁判,二审拟改判、发回重审的;
(四)案件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十九条 庭长或副庭长、审判长联席会议或部门法官会议、分管院长提出的指导意见与合议庭原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当进行复议,并形成书面复议笔录。
第二十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
(二)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三)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其他单位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
(四)二审、再审拟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
(五)党委、人大机关督办的案件;
(六)分管院长指导意见与合议庭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七)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二十一条 提请分管院长、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应当制作审理报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分管院长或庭长审签裁判文书。
第二十二条 审理报告、裁判文书审签之前应保证起诉状、答辩状、审理记录、合议庭评议笔录、主要证据等材料已扫描上传或录入生成。
第二十三条 网上签章时间为结案时间。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必须在裁判文书审签后三日内完整登录结案信息后,将裁判文书发送印章管理人进行网上签章,并在网上签章后二日内完成裁判文书校对和印制。
结案信息填录不完备的,印章管理人可以拒绝盖章并回退案件。
第二十四条 承办法官、书记员或者其他送达人员应当依法、及时进行送达。在送达当事人后,应当及时将送达回证录入审判管理系统、装入纸质卷宗。
采用电子送达的,应采集相关电子凭证作为送达回执装入纸质卷宗,并扫描上传入审判管理系统。
第六章 卷宗归档
第二十五条 在审判管理系统中结案后三十日内,书记员应对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进行整理。在确保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的内容和顺序一致后,在审判管理系统中点击“确认归档”,发送电子卷宗至档案管理人,并在三日内移送纸质卷宗。
裁判文书未完全送达的不影响归档,但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应注明未归档材料并报告档案管理部门,由案件承办审判庭和档案管理部门制作台帐共同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提起上诉、申诉、申请再审及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应当在收到上诉状、申诉、申请书、抗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整理好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移送案卷;并在上级法院或本院其他审判庭退卷后二十日内整理归档,补充电子卷宗并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第二十七条 整理归档后,承办法官、书记员或者其他送达人员对未完成送达的案件应当继续送达。在送达当事人后,应当及时将送达回证交档案管理人由其装入纸质卷宗并完善电子卷宗,正在二审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二审法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在接收纸质卷宗时,应当采取抽查的方式与电子卷宗进行对比检查,抽查比例不小于案卷页数的10%。抽查合格率达到100%的,视为归档合格。对不合格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应当拒绝接收纸质卷宗并回退电子卷宗。
第二十九条 在归档期限届满前,上级人民法院、本院院长急需调用案卷的,应当向档案部门提出,由档案部门向承办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发出急用档案催归单。
承办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在接到档案部门的急用档案催归单后,应当在七日内立卷归档,送交档案部门。
第三十条 档案部门应当按月统计各审判庭归档情况,报送审判管理部门。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对超期未归档、超期归档案件进行通报。
第七章 案件流转
第三十一条 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刑事审判庭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二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二审法院立案庭;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刑事审判庭应当在接到二审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二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本院立案庭。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刑事审判庭应当在抗诉期届满后二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本院立案庭。
第三十二条 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民事、行政审判庭应当在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上诉状、答辩状后,五日内将上诉状连案卷、证据材料移送本院立案庭。移送后收到答辩状的,由本院民事、行政审判庭继续送达,并将答辩状及送达回证寄送二审法院对口业务部门。
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一审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庭在收到二审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审判庭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向本院立案庭移送案卷材料的,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同步录入上诉时间、抗诉时间、上诉状、抗诉书、答辩状、送达回证、移送函等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移送”按钮移送电子卷宗到本院立案庭。未通过审判管理系统报送电子卷宗的,视为报送卷宗不合格,立案庭可拒绝接收。
第三十四条 立案庭在签收上诉或抗诉案件后,应当认真核对和检查电子卷宗、纸质卷宗。对于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审判庭在五日内补充完整;对于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向二审法院立案庭移送纸质卷宗,并在审判管理系统中按照“三级业务”要求向二审法院立案庭移送电子卷宗。
自电子卷宗移送之日起三十日内二审法院立案庭尚未收到纸质卷宗的,应进行专项督促。
第三十五条 立案庭、本院原审审判庭收到上级法院再审申请案件、申诉案件需要调取原审卷宗的调卷函后,应当在十日内移送原审电子卷宗、纸质卷宗。
第三十六条 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引起的再审案件需要调取原审卷宗的,由承办审判庭直接向本院立案庭、原审审判庭发出调卷函。本院立案庭、原审审判庭收到调卷函后,应当在十日内移送原审电子卷宗、纸 质卷宗。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的,在移送审理前,由立案庭负责审查、接收;在移送审理后,由审判庭负责审查、接收。
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应当将其名称、类型(原件或复印件等)、页数、份数、收到时间等信息载入《诉讼材料清单》,由经办人、交件人签名或盖章后,立案庭或审判庭加盖收件专用章。《诉讼材料清单》一份存入卷宗,一份由交件人存查。
第三十八条 在立案、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庭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案件联络人员的姓名、电话、邮政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方便当事人与人民法院沟通与联系。当事人需要案件联络人员电子邮箱地址的,也应一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立案、审判过程中产生的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应归档的诉讼材料,应当全部数字化纳入电子卷宗。案件有物证的,纸质卷宗应纳入反映物证的照片,照片应扫描上传,归入电子卷宗。
能够在审判管理系统辅助生成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中通过模板生成。
第四十条 扫描存储方式采用TIF或JPG格式,分辨率在200dpi以上。原件为彩色的,必须采用彩色扫描。扫描上传件应当清晰,保证图像无污点、不倾斜、不失真。
第四十一条 在本诉讼程序前已经装订成册的侦查、检察、诉讼等卷宗,在本审判环节可不扫描。纸质卷宗中需要侦查、检察及诉讼成册卷宗中重要材料的,应当扫描上传到审判管理系统。
第四十二条 上一流程未按本规定要求填录数据和上传材料的,本流程有权拒绝接收并回退上一流程。未回退的,在审判管理系统中补录信息或补充材料的责任由本流程承担。
第四十三条 审判管理系统对案件审判流程进行自动监控,采取跟踪提示、预警显示、催办督办的方式进行:
(一)对审理天数低于法定审限二分之一的,显示绿色提示;
(二)对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二分之一但低于三分之二的,显示蓝色提示;
(三)对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显示黄色预警,并由系统自动向承办人发出催办信息;
(四)对审理天数超审限但有合法事由的,显示红色警示;对审理天数超审限但无合法事由的,显示黑色警示,并对重要节点发出信息警告,系统在办案窗口中自动向承办人发出超期天数自动记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审判管理系统对案件流程实行层级管理。院长、分管副院长、审判庭负责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按照各自在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中的职责及权限进入审判管理系统开展工作或实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立案庭、审判庭负责案件流程信息录入和监控,应当结合审判管理通报及审判管理系统汇总信息,建立部门审判流程管理台账。
第四十六条 办公室承担档案管理职责,负责归档电子卷宗、纸质卷宗的接收、检查、保管、借阅及监督。
第四十七条 审判管理部门是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的专门机构,担负下列工作职责:
(一)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案件流程信息,定期向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汇报,向各审判庭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案件流程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审判流程信息录入、审限等进行总体监控、通报;
(三)维护审判流程管理软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立案庭相关职能可由诉讼服务中心承担,审判庭的职责义务适用于执行庭(局)。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6 08: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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