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1日,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立案工作由过去的审查立案模式转变为登记立案模式。2014年以前,我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6000余件,2015年登记各类案件8205件,受理各类案件8028件,裁定不予受理177件。2016年截止6月30日,共登记各类案件 5310件,受理5304件,裁定不予受理6件。2020年截止目前登记立案(除执行)5971件,通过依法及时受理各类案件,做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诉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高度重视,扎实推进登记立案工作
我院党组对立案登记制度实施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立案庭全体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等进行学习,更新观念,把思想统一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我院成立了一把手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立案庭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登记立案工作领导小组,提前召开协调会,研判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全院总动员,抽调精干法官到立案窗口开展咨询接待工作;协调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疏散立案登记实施日交通;增添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印制宣传册,为登记立案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司法便民,改建诉讼服务中心
2011年,我院审判综合大楼正式投入使用。 2015年9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诉讼服务中心的要求,把传统立案庭与互联网相结合,历时三个月完成诉讼服务中心改建工作。改建后的诉讼服务中心建筑面积500余平方米,接待窗口采用“柜台式”开放办公,设立问询咨询、登记立案、信息录入、收费退费等窗口,主要是为方便群众诉讼、接受群众监督,增进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认同与支持。立案全部程序——诉讼引导、咨询查询、联系法官、诉前调解、登记立案、收费退费、信息录入、诉讼材料接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司法确认、司法救助等都可以在这里完成,充分实现了“一站式”诉讼服务功能。2019年我院又对诉讼服务中心进行改造升级,对导诉区、便民服务区、电子服务区进行了相应的改造,增加了更加舒适的座椅和四台电子服务机器,极大方便了当事人。
诉讼服务中心居中设置法治宣传屏,普及法律知识、公布法院动态、在重大节日制作专题片,积极向当事人及人民群众传播法治中国的正能量。展示柜中摆放常用法律文书、诉讼须知等标准样本,引导诉讼当事人正确提供诉讼材料。配备了休息椅、饮水机、图书柜、手机充电站、擦鞋机、自动贩卖机、便民伞、针线包、花镜、纸、笔、印台、急救药箱等设施,让诉讼群众感受到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三、司法为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院党组十分重视立案工作,为立案庭配齐配强人员,将年富力强、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调入立案庭。目前,立案庭现有工作人员17人,平均年龄32岁,均为本科以上学历。全体立案人在工作中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热忱接待,真心服务,让诉讼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规范立案流程,简化立案手续,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诉讼服务;规范法官着装和用语,对当事人和来访群众语言文明、举止得体,在诉讼群众面前呈现文明、高效的法院窗口形象。 积极为生活困难当事人开通绿色通道,予以缓减免诉讼费真正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四、在立案登记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一)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很多人认为只要来起诉,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法院就应该依法登记立案,而没有任何审查。立案工作人员经常遇到什么材料都没带两手空空就来立案登记的当事人。
法院并不是对所有起诉都予以立案,人民群众应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起诉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首先,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其次,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二)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以我院2019为例,这一整年,我院共登记案件14000余件,在案件类型上,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同比增长,行政案件,执行大幅增加,此外,群体性案件也集中出现。实施员额制以后,有办案权的法官人数为53人,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三)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情况
立案大门一敞开,就有一些人想借用立案登记制改革来滥用诉讼权利,甚至提起一些违法诉讼,极大的耗费了司法资源。有的当事人出于拖延履行时间、谋取不正当利益、逃避债务、转移、隐匿财产、持续侵权、不履行执行义务等目的,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滥诉、缠诉、虚假诉讼等,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策及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大立案登记制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权。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进行正面宣传,告知当事人司法诉讼存在风险性和复杂性,使人民群众“理性诉讼”,选择最简单、最快速、最有效的解决方法维护合法权益,从而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司法资源利用率 。
(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在党委领导下,明确各社会主体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地位和责任,使各部门、各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主体主动加入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渠道。
(三)对虚假诉讼进行相应制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案阶段没有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等情况的,审判庭会进行审查并给予当事人相应制裁。
立案登记制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化解了“立案难”的问题,是对现行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巨大进步,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展现出了蓬勃的生命力,实现了当事人无障碍打官司,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1-10 18: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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