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吉林省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区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推进方案。
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
按照工作职责和职业特点,将区法院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的在编在职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一)法官
1.法官员额※
实行法官员额管理制度。按照省法院的改革部署要求,宁江区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40%,并预留员额总数的10%。改革过渡期内,区法院法官员额控制数为38名,按照预留员额总数10%的要求,预留法官员额为4名,目前可用法官员额为34名,具体使用员额数和各部门员额分配,按照以案定人的原则,由院党组根据审判工作量确定。剩余员额用于暂未进入员额的法官和优秀法官助理选任等预留入额空间。
※说明:1995年,宁江区和扶余县分设后,将原扶余区法院分设为宁江区法院和扶余县法院。受区县分设总体编制数影响,宁江区法院核定政法专项编制数为76名,至2012年才增加到97名,2015年编制管理部门将我院中央政法编制核定为95人。此后,始终没有增加政法专项编制数。宁江区法院是松原市市区唯一法院。近年来,随着松原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区建设增加,城市扩容人口,辖区常住人口60多万人。随着松原市区划的变化,案件管辖范围不断扩大。受案数量逐年增长,始终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区法院近三年年均结案6441件,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区法院立案数量同比增长70%,预计年受案数将超过9000件。按省法院司改方案要求,我院目前一线办案法官员额只能确定为34名,远远满足不了我院审判执行工作需要。按照年均结案6441件,法官员额34名计算,法官年人均结案将达到189件。如果按照一线办案法官员额人均结案100件计算,区法院一线办案法官员额应确定为64名,应增加法官员额30名。由于受政法专项编制数限制,无法达到法官员额的配置。希望省高院通过调剂法官员额或虚拟增编等有效途径解决我院法官员额配置问题,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择优选任为员额内的法官必须完成审判一线办案任务,审理案件的数量、质量等必须达到规定指标和标准。员额内法官实行动态管理,对考评不合格或因其他情形不宜或无法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法官,及时调整出员额。暂未进入员额内的法官,按照院里和部门安排,承担除审判案件之外的其他工作职责任务,保留法官职务、原有等级及相应待遇,法官等级不再晋升;今后如调整进入法官员额,等级晋升的时间和级别连续计算。
改革过渡期内,暂未进入员额的法官和员额内法官在行政职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
改革过渡期内,提倡具有法官职务的副院级以上领导发扬风格,除因工作需要外,采取自愿原则暂时不进入员额,入额比例限制在50%。院长必须申报入额,并采取考核评定的方式选任;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进入员额的,应当辞去现任职务;申报入额的院级领导比例在上述限定比例之内的,副院级领导采取考核评定的方式选任;申报入额的院级领导比例超过上述限定比例的,副院级领导采取“考试+考核”综合评定的方式选任,考试考核综合得分单独排序,并按照院级领导50%的入额比例择优选任。副院级以上领导选任为员额内法官的,必须完成承办至少20件案件的办案任务,并在过渡期内不享受员额内法官的办案补贴;暂不进入员额的副院级以上领导,继续履行行政领导职务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承担的职责,但不再承办具体案件。
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不设置法官员额。作为综合审判业务部门的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暂不设置法官员额。现在上述部门工作的法官,可以自愿参加法官选任,被选任为员额内法官的,调整到司法一线办案。
对少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工作的优秀法官,可以保留法官职务,不占用法官员额,并作为上述部门领导职务的后备力量重点培养,今后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交流到审判业务部门承办案件。
年满55周岁以上的男法官(1960年6月1日前出生)和年满50周岁的女法官(1965年6月1日前出生),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本人自愿不参加员额内法官选任的,经审判委员会评审、院党组研究决定,可任命为区法院法官咨询委员会委员,承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调研指导等工作任务。其中,现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业务部门中层正副职领导职务的,保留现职务,按照院里的工作安排,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但不再承办具体案件。
改革过渡期内,根据工作需要,有序推进从优秀法官助理和服从组织安排、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的未进入员额的法官中选任法官工作。
2.法官选任的条件
员额内法官选任条件和程序,由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定。申请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法官职务;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审判工作纪律,秉公执法,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取得继续任职资格的;未受过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没有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情形;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能够独立主持庭审或承办案件,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办案数量,同时完成院里和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党委交流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照《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执行。
3.法官选任的范围
符合员额内法官选任条件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
4.法官的选任程序
具有法官职务的副院级以上领导:本人自愿报名,承诺完成至少20件案件的办案任务;资格审查;考核;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拟任人选;院内公示;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研究审定。
其他法官:本人自愿报名,承诺完成规定的审理案件数量等指标;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拟任人选;院内公示;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研究审定。
5.法官选任的办法
具有法官职务的副院级以上领导采取考核评定的办法选任,具体考核方式由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确定。
其他员额内法官采取“考试+考核”综合评定方式选任,基础分为100分。
考试(60分)。其中,笔试30分,面试30分。考试总成绩未达到合格线的不能继续参加员额内法官选任。
考试主要测试实际办案能力和司法工作经验,内容紧紧围绕审判业务,兼顾政治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笔试由省法院统一组织进行。
面试考官由区法院领导和外请有关人员组成,考官人数为单数,面试计分方法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得分。面试前,由政治处提供人选基本信息和近三年受表彰情况;审判管理部门提供人选近三年审理案件数量、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未办案法官或近三年未连续办案法官,由所在部门提供近三年或未办案时段的工作业绩、质量等材料),供考官参考。
考核(40分)。采取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主要考核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表现和工作实际表现,其中,民主测评30分,绩效考评10分。参加民主测评人员为本院院级领导和全体法官,院级领导票占15分,具有法律职务的中层领导干部票占9分,其他法官票占6分。绩效考评分值由公务员评定等次和评优立功组成。其中,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评定等次为称职以上的占8分;近两年连续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法官、劳动模范或立功的占2分。只有一年获得评优立功奖项的占1分,一年内有两个评优立功奖项的占2分。
(二)审判辅助人员
1.审判辅助人员员额
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区法院机关审判辅助人员员额控制数为 45 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46%。其中:法官助理员额控制数暂定为34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5%;司法警察员额控制数暂定为11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11%;书记员逐步由文职人员担任。
2.审判辅助人员的条件
法官助理: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审判工作纪律,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备较好的法律职业技能、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具有熟练操作计算机等科技设备能力;没有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情形;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
在文职人员聘任制度全面推行之前,法官助理(不包括暂未进入员额法官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仍承担书记员职责,或根据工作需要从事综合调研等工作。法官员额出现空缺时,以内部选任方式增选的法官一般从法官助理和服从组织安排、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的未进入员额的法官中择优选任。
司法警察: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工作纪律,秉公执法,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完成司法警察职责的基本知识技能和身体素质;新任司法警察的,须符合司法警察入警年龄等基本要求。
书记员:现任书记员职务人员,符合法官助理任职条件的,择优选任为法官助理;未被选任的,转任其他职务序列。书记员工作逐步由文职人员承担。
3.审判辅助人员选任的范围
法官助理:现任区法院机关法官助理、书记员或司法行政、司法警察职务,符合法官助理选任条件的人员。其中,现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司法警察大队工作 2 年以上。暂未进入员额的法官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保留法官职务,不参加法官助理选任。
司法警察:符合司法警察选任条件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现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均重新选任;具有法官职务的被选任为司法警察的,原法官职务、等级等待遇不再保留。
4.审判辅助人员选任的程序
本人自愿报名,承诺完成工作职责;资格审查;考核;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拟任人选;院内公示。
5.审判辅助人员选任的办法
采取考核评定方式选任。主要考核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表现和工作实际表现。考核基础分100分,其中,民主测评60分,绩效考评40分。对经考核不适合担任法官助理或司法警察的,不列入拟选任人选。
法官助理:考核参加民主测评人员为院领导、全体法官和报名参加选任法官助理人员。其中,院级领导票占24分,其他法官票占18分,报名参加选任法官助理人员票占18分。绩效考评分值由公务员评定等次和评优立功组成。其中,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评定等次为称职以上的占24分,近两年连续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或立功的占16分,只有一年获得评优立功奖项的占8分,一年内有二个评优立功奖项的占16分。
司法警察:考核参加民主测评人员为院领导、全院中层领导和报名参加选任司法警察人员。其中,院级领导票占24分,全院中层领导票占18分,其他报名参加选任司法警察人员票占18分。绩效考评分值由公务员评定等次和评优立功组成。其中,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评定等次为称职以上的占24分,近两年连续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司法警察或立功的占16分,只有一年获得评优立功奖项的占8分,一年内有二个评优立功奖项的占16分。
(三)司法行政人员
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法院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优秀的司法行政人员,作为司法行政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后备力量重点培养。
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控制数暂定为14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14%。
(四)其他
机关工勤编制人员,按照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类别和职能等现行政策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享受薪酬等职业保障待遇。
二、法院人员职业保障
(一)法官等级晋升
法官等级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在法官员额限度内,符合任职条件的一级以下法官按期晋升,另在一线办案岗位选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四级高级法官5名。法官等级套改执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号、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5】10号),以及吉林省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并按照省委组织部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二)薪酬保障制度
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以法官专业等级为基础的法官独立薪酬制度。现阶段,法官和列入政法专项编制的审判辅助人员均采取“现行工资收入+办案补贴”的方式确定薪酬,法院其他人员在核定的补贴额度内适当给予补贴,调离岗位或退休人员不再享受办案补贴。办案补贴按照法院工资总额的45%左右核定补贴额度,待国家统一制定法官薪酬制度后,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经费省级统一管理前,办案补贴由同级财政保障;经费省级统一管理后,办案补贴由省级财政保障。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体现差别、突出重点和补贴标准高低比例不超过3:1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国家批准《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过渡期间实行办案补贴的实施方案》起执行。
(三)法官延迟退休
法官按现行规定退休,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不得强制其提高离岗退养,也不得简单地划分年龄界限使担任院级或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改任非领导职务。退出领导职务并从事一线办案工作的法官,以及长期在审判一线办案、多年业绩考核特别优秀的法官,经本人申请,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确认,最长可延迟5年退休,但应在本院法官员额控制目标以内;过渡期内,从严掌握法官延迟退休政策,为落实法官员额制创造条件。
三、审判责任制
(一)审判主体
1.审判业务部门一般组建由3名法官组成的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其中审判长1名,其他法官2名。超过4名法官的合议庭,可视情况设2名审判长。同时,尽可能配备与合议庭工作量相适应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副院级领导办理案件与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组成合议庭,并依法担任审判长。审判长对本合议庭审理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2.独任法官是对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对独任审理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3.院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由宁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的全体委员组成。
(二)审判职责
1.合议庭及成员职责
合议庭职责:(1)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并按程序报批;(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事项;(3)依法开庭审理案件;(4)评议案件;(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提出裁判意见;(7)制作裁判文书;(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9)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录入有关诉讼节点信息;(10)对所办理的案件质量负责;(11)承担相关调研工作;(12)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审判长职责:(1)作为独任法官审判案件或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审判案件,完成办案任务;(2)指导、督促、检查本合议庭成员和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包括讨论确定案件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控制审判流程等;(3)主持庭审活动,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4)决定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除审判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回避;(5)制作本人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6)按规定提请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提供指导意见或作出决定意见;(7)指导、审核、签发本合议庭所办案件的法律文书,但另有规定应由院长签发的除外;(8)组织对案件的宣判;(9)指导、督促、检查本合议庭成员审判执行工作完成情况;(10)督促本合议庭其他成员及时准确录入相关诉讼信息;(11)指挥和协调审判辅助人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12)组织落实本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判后答疑、息诉接访工作,处理涉诉信访案件;(13)对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按职权范围承担责任;(14)其他与审判事务有关的职责。
承办法官职责:(1)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开庭、询问或听证日期;(2)审阅案件材料,指派法官助理(书记员)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3)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为合议庭共同阅卷提供便利;(4)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5)及时制作审理报告,依法、全面、客观审查分析证据,公正提出裁判意见;(6)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根据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提交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书面评议意见;(7)制作并签署所承办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8)严格遵守流程管理、审限、中止、庭审、文书、卷宗管理、审判公开、回避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审判各环节工作;(9)及时准确录入相关诉讼信息,或安排法官助理(书记员)办理,按照规定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督促、检查法官助理(书记员)报结案件和整理卷宗归档;(10)做好判后答疑、息诉接访等工作;(11)对承办案件的质量按职权范围承担责任;(12)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合议庭其他法官履行下列职责:(1)参加庭前准备工作,拟定庭审提纲;(2)参加开庭审理案件;(3)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内在关系、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4)签署裁判文书;(5)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2.审判委员会职责: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和对法律适用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案件。
刑事案件讨论范围:(1)合议庭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的案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2)合议庭拟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3)按照法律规定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拟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后合议庭拟维持原判的案件;(4)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5)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院请示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院审理的案件;(8)院长或分管院领导认为应提交讨论的其他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民事行政案件讨论范围:(1)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2)按照法律规定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拟提起再审的案件;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后合议庭维持原判的案件;(3)拟确认本院司法行为违法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4)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院请示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院审理的案件;(5)院长或分管院领导认为应提交讨论的其他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为严格控制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数量,暂定年度内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数原则上不超过案件总数的5%。
(三)指标任务
根据我院前三年人均办案量,合理确定法官年度人均办案指标,限定审判长办案比例。民事法官人均办案不低于90件,刑事法官人均办案不低于60件,行政、审判监督法官人均办案不低于40件,执行法官人均办案不低于100件。审判长必须亲自独立承办案件,办案数原则上不低于本合议庭其他法官平均办案数的90%。各审判执行法官办案上不封顶,积极鼓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超出办案指标的,增加绩效考核权重,作为评先选优、表彰奖励、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受理案件数达不到最低指标任务要求的,以实际办案数为准,视为完成指标任务。
(四)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1.院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1)依法对正在审理及生效的各类案件进行程序性和实体性监督;(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统一法律适用;(3)宏观指导和管理审判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组织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审判任务;(4)主持或授权其他院领导主持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和审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开展审判业务指导,推动法律适用统一和审判质效提高;(5)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裁判文书和相关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文书;(6)根据工作需要应由院长履行的其他职责。上述应由院长行使的审批权和签发权,院长可以授权分管院领导行使。
2.副院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1)根据院长授权行使程序性事项的审批权;(2)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完成审判及相关工作任务,总结审判工作经验;(3)对审判质量效率进行监督检查,对被上级院指令、发回、改判案件跟踪、评查、分析、讲评和反馈工作予以指导;(4)根据院长授权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5)召集分管审判业务领域的法官会议,研究、协调、沟通相关审判业务工作,组织法官开展业务学习,对分管部门审判业务进行指导;(6)根据院长授权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裁判文书和相关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文书;(7)履行院长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3.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1)根据分管院领导授权,主持法官会议,研究、协调、沟通相关审判业务工作;(2)督促检查本审判业务部门各合议庭审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组织开展所属审判业务领域的案件评查、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同类型案件裁判标准,对本庭审判业务进行指导;(4)代表所属审判业务部门处理对外联络、业务协调、业务沟通、参加上级法院对口业务会议等工作;(5)完成院长、分管院领导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审判管理工作。
副庭长协助庭长或受庭长委托完成庭长工作职责。
(五)工作规则
完善办案机制,规范办案程序,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机制。
1.立案庭根据案件类别,按照以电脑随机分案为主、各合议庭申请调整分案为辅的原则进行案件分配,需要调整分案的,报主管院长审批。案件直接分配到承办法官。
2.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审理案件时,除主持庭审、控制审判流程、组织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职责外,与其他法官权力平等。
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确需更换合议庭成员的,应报请分管院领导决定,并将合议庭成员更换情况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等途径通知当事人。
4.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除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外,应当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办案数量。重点审理:上级院发回、指令再审的案件及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案件;适用法律有指导意义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应当由院长、副院长审理的其他案件。
5.院长、副院长办案由立案庭根据每位领导的专业背景和办案需要来统筹安排。
6.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前,审判长应当做好确定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庭审分工以及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7.对疑难、复杂、重大、新类型案件以及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均应阅卷或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或审查意见。
8.合议庭应当及时、实质性评议案件,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当事人各方请求调解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评议的,经审判长同意,可在审限内另行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9.合议庭评议案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应组织合议庭充分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对案件的处理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除需要提交法官会议讨论或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可直接作出裁判。审判长是少数意见的,在作出裁判前应再次组织合议庭复议,最终形成审判长是多数意见的评议结论。
10.设立法官会议,为合议庭审理疑难、复杂、重大及新类型案件提供参考性意见。法官会议按照审判业务类别设置,由各同类审判业务的专业法官和法官咨询委员会委员组成,设置刑事、民事行政两类法官会议。召开法官会议,参会人数不少于3人。
11.下列案件应由审判长提请法官会议讨论:(1)上级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合议庭拟维持原判的;(2)审判长是合议庭少数意见的案件;(3)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4)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5)其他需要提交法官会议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新类型案件。
12.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领导主持。审判长或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可决定提交法官会议讨论。
13.法官会议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14.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由书记员负责记录,参会人员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法官会议涉及案件的讨论记录应附卷归档。
15.经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时,应提交法官会议的意见。
16.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先提交法官会议讨论,再由审判长报分管院领导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17.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直接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由审判委员会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再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的决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除外;因案情重大、疑难或复杂确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报请院长审定。
18.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特别重大或合议庭意见有明显分歧的,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向审判委员会汇报。
19.裁判文书一般应由案件承办法官制作,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签名;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由承办法官负主要责任,审判长负次要责任;合议庭成员共同对裁判文书内容是否符合合议庭评议意见负责。
20.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裁判文书,经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核并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独任法官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本人签发;院长不再签发未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但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对有关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或签发。其他法律文书由审判长签发,但应当由院长或由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审签的除外。
21.下列事项,合议庭评议后,报请院长或由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审签:(1)减、缓、免交诉讼费决定;(2)向上级法院请示变更管辖的决定;(3)有关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书、通知书;(4)拘传票、搜查令、拘留决定书、罚款等民事制裁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5)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裁定或通知书;(6)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及复议决定;(7)案件审限延长和中止;(8)院长提起的督办案件的有关汇报材料、处理意见及裁判文书等;(9)案件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
22.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签署,报院长或由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签发。
23.院长、副院长和纪检监察部门收到涉及法官违反法律或纪律规定的司法不公正、不规范、不廉洁的投诉举报或情况反映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4.对于案件合议庭成员以外的人员非因履职需要,过问在审案件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应向审判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填写有关书面报告归入卷宗副卷。
25.院长、副院长等合议庭以外的人员因履职需要监督案件,合议庭应做好工作记录,将有关书面材料归档。列入院机关督办范围的案件统一编立督办案号,负责督办的人员应及时向院长汇报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院长也可以直接听取审判长或合议庭的汇报。各审判监督管理主体不得利用审判监督管理职权干涉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审判,影响法官独立办案。
(六)审判质量责任追究
1.审判质量责任是审判人员办理瑕疵案件或错误案件所应承担的责任。
错案及瑕疵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由于主观意识、工作责任心、作风纪律、能力素养等因素,致使所办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文书制作及审判程序等方面出现重大与一般差错的案件。
2.审判质量责任适用于承办法官、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和对案件负有监督职责的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司法辅助人员参照执行。
3.审判质量责任追究的情形:(1)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2)一般过失导致案件出现瑕疵差错的;(3)审判能力不强、法律素养不高导致案件出现错误和差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4)构成违法审判的;(5)其他应当追究的情形。
4.审判质量责任追究的方式:构成瑕疵或错误案件的,分别给予责令整改、告诫、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办案补贴、调离审判岗位、调出法官员额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1)故意办错案件的,出现1件次即调离审判岗位,调出法官员额,改做其他工作;属于违法办“三案”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2)因重大过失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出现错误的,一年出现1件次,即暂调离审判岗位半年,并扣发此期间的办案补贴;一年内出现2件次的,调出法官员额,改做其他工作。(3)工作责任心不强,一般过失出现瑕疵案件的,分别给予不同形式的责任追究,一年出现1件次的,责令整改,扣发半个月的办案补贴;出现2件次的,告诫、批评教育,扣发一个月的办案补贴;出现3件次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办案补贴。出现错误案件的,一年出现1件次的,责令整改、批评教育,扣发两个月的办案补贴;出现2件次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的办案补贴;出现3件次的,停止审判工作,调离审判岗位半年,扣发此期间的办案补贴。(4)办案能力不强、法律素养不高导致错案的,一年出现1件次的,责令整改;出现2件次的,告诫、批评教育;出现3件次的,调离审判岗位,并视其改进提高情况确定是否重新恢复从事审判工作。(5)无特殊原因年度内完不成规定的审判工作指标任务的,调离审判岗位,并视其改进提高情况确定是否重新恢复从事审判工作。(6)司法作风不良导致当事人上访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一年出现1件次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一年出现2件次的,调离审判岗位,并视其改进提高情况确定是否重新恢复从事审判工作。(7)构成违法审判的,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处理。
5.责任人系中共党员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应交机关纪委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6.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审判质量责任的承担:(1)经合议庭审理作出的错误裁判,持错误意见的承办法官和审判长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持错误意见的成员承担次要责任。(2)案件承办法官未如实汇报案情,故意隐瞒、遗漏主要证据或重要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合议庭或审委会错误结论的,由案件承办法官承担全部责任。(3)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提出错误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承担责任;因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而导致审判委员会错误决定的,由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承担责任。(4)其他案件质量责任按职责范围承担。
8.具有下列情形的,法官不承担审判质量责任:(1)因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理解和认识上的不同而导致裁判错误的;(2)因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确有理由存在认识上的不同而导致裁判错误的;(3)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原判重要事实证据发生变化的;(4)因国家法律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6)依法履职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9.具有主动改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等情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10.成立审判质量责任追究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院领导及资深法官组成。
11.审判质量责任追究委员会对案件质量责任作出认定结论并作出追究决定(具体责任追究办法另行制定);对法官的责任追究需提交法官惩戒委员会研究确定的,按程序提交法官惩戒委员会研究确认惩戒意见。
四、组织实施
区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并按照以下步骤和时限推进:
(一)方案制定阶段
2015年5月末前,全面完成区法院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方案的起草制定、征求意见和省高院审批确定工作。
(二)动员部署阶段
2015年6月初,区法院机关召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正式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
1.2015年6月上旬,参加省法院统一组织的法官员额选任笔试,中旬自行组织法官员额选任面试及考核,月末前全面完成区法院机关各类人员选任工作;
2.2015年7月末前,全面完成区法院经费上划基数审核确认工作;
3.2015年8月末前,全面完成区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4.2015年10月末前,全面完成区法院资产清查和债务审计确认工作;
5.2015年11月末前,全面总结评估区法院改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