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保障。
按照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积极谋划,先行先试,开展了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探索,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了中央关于司法改革重大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系列讲话精神,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2016年7月1日,在省法院、松原中院的指导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这是我省首例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和目击证人在同一案件分别出庭的刑事案件。同时也是改革后适用新的规定审理的首例刑事案件。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松原市委政法委及全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县(市、区)政法委负责人约70余人参与庭审观摩活动。
2015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松原市宁江区团结小区广场,因被害人宋某脚踢其宠物狗发生口角,双方厮打致宋某头部、面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宋某唇部构成轻伤二级,右额颞顶部构成轻微伤。庭审中,胡某承认案件事实,但对鉴定结果存有异议。
案件开庭审理时,法庭依法通知该案侦查民警李某、鉴定法医张某、目击证人吴某出庭参与诉讼。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证人都接受了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询,核实相关情况后,法庭综合案件事实、证据等,当庭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此次庭审,最大的特点就是强化庭审功能,推进庭审实质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针对过去长期存在的庭审中心意识不强、庭审虚化、庭前预断、庭外阅卷定案的种种弊端,突出强调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强化程序公正理念。围绕诉辩主张和争议焦点,强化了举证、质证、认证各个环节的作用。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对相关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性进行说明,接受诉辩双方交叉询问,保障
当事人的质证权。定罪量刑的所有证据都在庭审中出示,关键证据一证一质,充分听取公诉方和辩护方的意见,保障律师的发问权、质证权和辩护权,并当庭认证、当庭裁判。充分发挥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障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作用。
此次庭审活动,是宁江区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次综合性尝试和实践操作。下一步我们将在省市法院的领导下,构建符合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要求的刑事诉讼工作运行机制,为全省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出积极的贡献。